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国际象棋棋士等级(以下简称“棋士等级”)管理工作,促进北京市国际象棋运动普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一级及以下棋士等级赛,以及通过比赛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达到可授予棋士等级称号标准的运动员,均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负责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称号的管理、申报和授予工作,接受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行业统筹管理。
第四条 棋士等级称号的管理、申报和授予,遵循分级管理、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赛事组织权限
第五条 经市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市级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事,对达到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可授予一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六条 经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区级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事,对达到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可授予三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七条 各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为辖区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事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棋士等级赛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单位仅可在其辖区内举办相应级别的棋士等级赛事,不得跨区域办赛、不得设立分赛场。赛事规模须符合公安机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章 赛事计划
第九条 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须按照赛事主办地区域管理权限逐级报送赛事举办计划。
第十条 区级赛事由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报送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区级棋士等级赛事计划。
第十一条 非办理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证书的赛事,无需报送赛事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棋士等级赛事为唯一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依据,未列入的赛事一律不予授予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赛事主办方应于赛前4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国际象棋竞赛计划表(见附件1);
(二)竞赛规程;
(三)裁判员名单;
(四)赛事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拟举办赛事应于赛前30个工作日在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系统完成报备。
第十四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赛事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或取消的,主办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提交书面变更说明。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赛事,不予授予棋士等级称号。
第四章 比赛要求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采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第十六条 赛事组织单位须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办赛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违法违规办赛记录,具备赛事组织、安全保障的相应能力和条件。
第十七条 赛事组织方应制定完备的赛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障、医疗救护、突发事件应急等预案。
第十八条 棋士等级称号主要通过参加本细则规定的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并达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称号晋升对照表规定的名次或得分标准获得。
第十九条 棋士等级赛事竞赛组织标准:
(一)授予一级至二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90分钟。
(二)授予三级至四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60分钟。
(三)授予五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5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40分钟。
第五章 裁判员资格
第二十条 裁判员的管理与选派须符合《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竞赛组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统一指派。
第二十二条 冠以“北京市”“北京”“首都”或其他类似含义字样名称的市级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以上,辅助裁判员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区级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以上裁判员应具有北京市国际象棋裁判员等级证书并在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官网进行年度注册。
第六章 等级证书的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棋士等级证书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设计和制作,分电子版、纸质版,两者具有同等效力。一级及以下棋士等级证书由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按规定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申领。
第二十六条 棋士等级证书申请办理流程:
(一)赛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赛事主办单位经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国际象棋证书申领登记表(见附件3);
2.秩序册(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3.成绩册(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在材料收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棋士等级称号;
(三)棋士等级称号授予后5个工作日内,赛事主办单位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提交赛事证书申领个人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由协会于每季度末统一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学籍的棋手,在其他地区参加可授予棋士等级的赛事且达到成绩标准的,需向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用于办理棋士等级。
(一)秩序册(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二)成绩册(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三)有效上一级棋士等级证书;
(四)在京户籍或学籍证明。
第二十八条 证书认证服务费收取严格按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一级至二级棋士150元、三级至六级棋士60元、七级至十二级棋士30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缴纳和收取相应比例的等级证书服务费。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条 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负责本市棋士等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与邮箱,接受社会对本市棋士等级管理工作的咨询与投诉。
第三十一条 国际象棋运动员在申请等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不予授予或撤销已授予等级称号:
(一)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棋士等级称号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级管理单位、赛事主办方或工作人员,如有违规授予等级、管理失职等行为,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等级管理或办赛权限等处理,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市举办的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出现违规问题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2-3年赛事报送资格、取消裁判长/裁判员2-3年执裁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违背赛事规则、规程;
(二)擅自调整比赛时间、地点、人数等;
(三)未按已报送的赛事计划举办赛事的;
(四)赛事组织混乱的。
第三十五条 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受到2次警告的;
(二)赛事组织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赛事组织、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2-3年赛事报送资格: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三)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四)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裁判长、裁判员未严格按照竞赛规则开展执裁工作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裁判长、裁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2-3年执裁资格: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追究涉事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一)私自伪造、印制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证书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字样印章、钢印的。
第四十条 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接受信息咨询和社会监督,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10-64225700
(二)电子邮箱:bjqp@bjqpyd.cn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已经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履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