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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关于征求《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2:08:56

【转发】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关于征求《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国国际象棋教练员培养体系,加强国际象棋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国际象棋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拟定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国际象棋部,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及建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10-87559158

邮箱:cca_1986@163.com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国国际象棋教练员培养体系,加强国际象棋教练员队伍建设,促进国际象棋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培训,有意从事或已经从事国际象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

第三条 国际象棋教练员是指协调一系列国际象棋训练教学活动,采用专业系统的方法全面提高运动员和运动队竞技水平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的技术等级分为辅导员、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国家级教练员。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教练员培训与管理监督工作,组织编写教练员培训大纲、教材和题库,组建培训讲师团,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组织)负责本地区国际象棋初级教练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被授权的省级组织应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组织)负责本地区国际象棋辅导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练员委员会

第七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成立教练员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开展全国国际象棋教练员相关工作,加强国际象棋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国际象棋教练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 教练员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5人,成员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专职人员、地方国际象棋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须具备高级教练员(或高级职称)及以上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专职人员在教练员委员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教练员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 教练员委员会负责协助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制定国际象棋教练员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教练员学习、培训、考核、认证、注册;对选聘国家队教练员、选派教练员参加国际组织培训以及对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组织修订与完善国际象棋教练员等级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办法及试题库;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维护教练员权利并监督教练员履行义务等。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十条 教练员须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热爱国际象棋运动,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恪守诚信执教原则,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规范,坚持公平竞争,禁止操纵赛事或利益输送,主动参与行业自律。各级别教练员等级认证,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辅导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教学能力。

2.了解国际象棋历史、文化、竞赛等基础知识。

3.参加辅导员培训,考试合格。

(二)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教学能力。

2.了解国际象棋历史、文化等基础知识。

3.熟悉国际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相关比赛。

4.持有本协会颁发的六级(含)以上棋士等级证书。

5.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初级教练员证书。

(三)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获得本协会初级教练员证书满2年。

2.熟悉本协会的相关制度政策。

3.熟练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4.熟悉国际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的比赛。

5.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和听说能力。

6.持有本协会颁发的二级(含)以上棋士等级证书。

7.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中级教练员证书。

2.获得运动健将(含)以上等级称号或国际大师/女子国际大师(含)以上等级称号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中级教练员证书。

(四)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1.获得本协会中级教练员证书满3年。

2.获得国际象棋项目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3.任教期间,所执教棋手须获得如下成绩之一:

(1)获得国际象棋项目运动健将(含)以上称号。

(2)3人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个人)前6名。

(3)3人以上获得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个人)前3名。

(4)1人以上获得全国锦标赛(个人)、全国青少年锦标赛(个人)冠军。

以上成绩原则上两年内有效,且一名棋手的成绩只能用于一人申报本协会高级教练员。

4.具有较强的竞赛组织能力、熟悉竞赛规则。

5.具有较强的英语阅读和听说能力。

6.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且符合第3条,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高级教练员证书。

2.具有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或国际特级大师/女子国际特级大师称号者,且符合第3条,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高级教练员证书。

(五)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直接申领本协会国家级教练员证书。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国际象棋中级(含)以上教练员培训班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委托经本协会批准的符合资质的单位承办。承办单位须提前3个月向本协会提交承办培训班的申请书,经批准后举办。

第十二条 省级组织每年可申请举办初级教练员培训班不超过1次,市级组织每年可申请举办辅导员培训班不超过2次。 

如有市级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可由省级组织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培训班的授课讲师由主办单位从讲师团中选派。 

第十四条 培训课时要求 

(一)辅导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 

(二)初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三)中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 

(四)高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十五条 培训班须严格按照教练员培训考试大纲及教材授课,内容覆盖行业规章制度、国际象棋历史文化、教学技能方法、竞赛规则等重点内容。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 

第十七条 客观题考试题库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人员定期更新。主观题考试由主办单位根据培训内容自主命题,重点考察学员的教学设计、案例分析等主观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拟批准名单,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合格学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总结报告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第五章 教练员注册

第十九条 中级(含)以上教练员须每年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省级组织应每年对所辖区域内初级教练员和辅导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名单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全体教练员实行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注册教练员每36个月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及考核,未参加继续教育或2次补考不合格的教练员,将暂停该教练员注册和执教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别完成年度注册的教练员可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公开渠道查询。 

第六章 教练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练员证书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设计和制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教练员证书包括教练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级别、照片、发证日期、证书序列号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中级(含)以上级别教练员者,由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申请,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经审核,完成等级认证、证书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初级教练员、辅导员者,由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向省级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完成等级认证、证书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初级教练员、辅导员证书由省级组织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组织在申领证书时,应通过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管理系统报备与证书关联的培训班通知、考题、成绩册、证书申领者个人情况等信息,并确保报备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申领教练员证书需缴纳认证服务费,服务费涵盖的事项包括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运维、证书信息数据日常管理维护、防伪证书设计和制作,以及各级国际象棋组织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练员证书认证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本15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规办班、发证的单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整改,暂停其办班资格,并作废已经发出的证书。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等办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5年12月30日